安孚科技气凝胶涂料应用技术规程
前 言
为了满足气凝胶涂料应用的需要,在气凝胶涂料应用的设计、施工与验收规定等方面提供成套技术成果,结合湖南省系统解决气凝胶涂料应用中的技术问题,为气凝胶涂料应用在设计、施工与验收规定等方面提供依据,编制本规程。
本公司在编制研究过程中,以国家、行业和湖南省现行有关标准为依据,进行了必要的试验,总结了气凝胶涂料应用工程中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其它同类工程的经验和标准的条文,结合湖南省具体情况而编制。
规程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材料、设计、施工、质量验收,共分6章,对气凝胶涂料应用中的材料性能、技术要求、设计与施工及验收等作了相应较系统的具体规定。
1、总则
1.0.1 为促进气凝胶涂料在各领域的应用,确保工程质量,规范气凝胶涂料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湖南省新建、改建及扩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采用气凝胶涂料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0.3 气凝胶涂料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湖南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气凝胶涂料 aerogel coating
以气凝胶为主要填料,利用合适的稳定剂将其分散均匀制成浆料,并选用具有针对性的成膜剂与其他助剂混合制备而成。
2.1.2、气凝胶涂料系统 aerogel coating system
涂覆于建筑物墙体或顶棚表面,由多层气凝胶涂料涂层复合的,施涂后形成总干膜厚度大于2.0mm的,具有装饰、隔热和保温功能的涂层系统。
涂敷于金属基面,由多层气凝胶涂料涂层复合的,施涂后形成总干膜厚度大于0.3mm的,具有装饰、隔热、保温等功能的涂层系统。
2.1.3、气凝胶专用底涂漆 special primer coating with aerogel
以功能性材料及助剂等配制而成,涂装在气凝胶绝热专用腻子的基层面上,起抗碱封闭和憎水作用,并对基层起增加粘结强度作用的涂层。
以功能性及助剂等配制而成,涂装在金属基材上,起防锈和憎水作用,并对基层起增加粘结强度作用的涂层。
2.1.4、气凝胶绝热中涂漆 insulation intermediate coating with aerogel
以纳米气凝胶微粉为主要功能材料制备的具有绝热功能的膏状或流动性中间层涂料,施涂后干膜厚度不应小于0.3mm。
2.1.5、气凝胶绝热面涂漆 insulation flat top coating with aerogel
以纳米气凝胶微粉为主要功能材料制备的具有装饰、绝热功能的面层涂料,分为平涂型和质感型。
2.2、符号
K——外墙、屋面、内墙或楼面、金属基材等构造实体未使用气凝胶涂料系统的传热系数[W/(K·m2)];
K´——外墙、屋面、内墙或楼面等构造实体使用气凝胶涂料系统后的传热系数[W/(K·m2)];
R——气凝胶涂料系统的热阻(K·m2/W)。
3、材料
3.1、一般规定
3.1.1、气凝胶涂料系统的选用应遵循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无毒无害、防火耐久、防霉抗污的原则。
3.1.2、气凝胶涂料系统依附的基层应是建筑墙体、屋面、楼板、金属等结构层实体。当结构层实体上覆有找平层时,基层应是找平层。
3.1.3、气凝胶涂料系统的类型及规格应根据工程特性、地理位置、围护结构使用部位等情况选用。
3.1.4 气凝胶涂料系统围护结构外表面类型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外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4408的规定。
3.1.5 气凝胶涂料系统围护结构内表面类型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的规定。
3.2、气凝胶涂料系统
3.2.1、气凝胶涂料系统用在围护结构表面外露类型时,系统由底涂漆、中涂漆、面涂漆组成,气凝胶涂料系统用在围护结构表面内置类型时,系统由底涂漆、中涂漆组成,气凝胶涂料系统产品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规定,同时其主要性能指标还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序号 | 检验项目 | 用在围护结构外表面 | 用在围护结构内表面 | |
1 | 耐人工气候老化性 | 外观不起泡,不剥落,无裂纹 | ≥2000h | ≥300h |
2 | 热阻,K·m2/W | ≥0.60 | ≥0.40 |
注:
- 底涂漆涂层两道,中涂漆涂层厚度不应小于0.3mm,面涂漆涂层两道。
- 第1项检测方法按现行团体标准《气凝胶绝热涂料建筑应用技术规程》T/HCBA0001-2020中规定的测试方法测试。
- 热阻检测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4的规定,先检测已知热阻的标准板(带表皮挤塑聚苯板,板厚30mm,导热系数应≤0.03W/m.K)的传热系数K板,而后在标准板的一面(检测时作为冷侧面)涂刷气凝胶涂料系统。干燥后测量其厚度(用游标卡尺)和测试其传热系数K测,涂料层热阻计算公式为: R=1/K测-1/K板
3.2.2、气凝胶涂料层的技术要求,除应符合相应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检验项目 | 技术指标 | 试验方法 | |
外观 | 正常 | GB/T9755 | |
容器中状态 | 无硬块、搅拌后呈均匀状态 | ||
施工性 | 刷涂二道无障碍 | ||
低温稳定性 | 搅拌后无硬块、凝聚及分离现象,呈均匀状态 | ||
干燥时间(表干)/h ≤ | 2 | ||
耐水性/h | 96,无异常 | ||
耐碱性/h | 48,无异常 | ||
耐酸性/h | 48,无异常 | JG/T206 | |
耐洗刷性/次≥ | 2000(底涂层、中涂层除外) | GB/T9755 | |
对比率(白色或浅色)≥ | 0.93 (底涂层、中涂层除外) | ||
粘结强度/MPa | 标准状态≥ | 0.60 | GB/T9779 |
浸水后≥ | 0.50 | ||
耐人工老化性 | 白色和浅色/h | 600,不起泡、不剥落、无裂纹 | GB/T9755 |
粉化/级≤ | 1 | ||
变色/级≤ | 2 | ||
耐沾污性(白色或浅色)/% ≤ | 15(底涂层、中涂层除外) | ||
涂层耐温变性(5次循环) | 不粉化、不剥落、不起泡、无裂纹、无明显变色 | ||
有害物质限量 | 符合GB24408的要求 | GB24408 | |
透水性 | 放置24h,透水小于2 ml | GB/T9779 | |
底涂层热阻(0.2mm厚二道) | ≥0.045K·m2/W | GB/T8484 | |
中涂层热阻(1mm厚) | ≥0.25K·m2/W | ||
中涂层热阻(2mm厚) | ≥0.50K·m2/W | ||
面涂层热阻(0.2mm二道) | ≥0.090K·m2/W |
3.2.3 气凝胶涂料系统和金属面的粘接性能指标中涂层附着力除应符合表3.2.3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铝单板》GB/T23443-2009中的相关规定,同时涂层抗开裂或抗脱落的能力应根据《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试验方法》GB/T13448-2006中弯曲试验的要求进行测试,并应满足基底弯曲试验涂层延展无裂纹的相关要求。
附着力 | 干式 | 划格法0级 | |
湿式 | 划格法0级 | ||
沸水煮 | 划格法0级 | ||
铅笔硬度 | ≥1H | ≥4H |
3.2.4、气凝胶涂料系统涂饰中配套使用的材料应与选用的气凝胶涂料系统相容,其相容性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耐水性(96h) | 无起泡、无起皱、无开裂、无掉粉、无脱落、无明显变色 | 《建筑用真空陶瓷微珠绝热系统》 T/CECS 10002-2017中6.4的规定进行 |
耐冻融性(5次) |
4、设 计
4.1、一般规定
4.1.1 气凝胶涂料体系应保证使用安全性、防火安全性和环境安全性,并保证整个系统的使用性能和耐久性能。
4.1.2 室外气凝胶涂料体系应具有耐酸雨性,应能耐受室外气候的长期反复作用而不产生破坏。
4.1.3 室外气凝胶涂料体系应具有抗裂防渗性能。
4.1.4 在正确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室外侧气凝胶涂料体系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2倍,且不低于20年;室内侧气凝胶涂料体系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2.5倍,且不低于25年。当表面涂料层的隔热保温性能、装饰性能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及时维修。
4.1.5 气凝胶涂料体系应能适应基层的正常变形而不产生剥落、空鼓或裂缝。
4.2、热工设计(建筑)
4.2.1 采用气凝胶涂料体系的建筑物围护结构,其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和现行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43/001、《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43/003的要求。
4.2.2、采用气凝胶涂料系统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性能要求及构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的有关规定。
4.2.3、建筑围护结构采用气凝胶涂料系统进行节能设计时,底涂漆、中涂漆和面涂漆层的热阻可按表3.2.2取值;气凝胶涂料系统热阻取各层热阻之和。
4.2.4、当采用规定性的围护结构热工限值指标进行节能设计时,使用气凝胶涂料系统的外墙、屋面、内墙或楼面等建筑构造实体的传热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K´= 1/(R+1/K) (4.2.4)
式中:
- K´——外墙、屋面、内墙或楼面等建筑构造实体使用气凝胶涂料系统后的传热系数[W/(K·m2)];
- K——外墙、屋面、内墙或楼面等建筑构造实体未使用绝热系统的传热系数[W/(K·m2)];
- R——气凝胶涂料系统的热阻(K·m2/W),按本规程4.2.2规定取值。
4.2.5、采用气凝胶涂料系统进行建筑围护结构内保温设计时,结构性冷热桥部位的热工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和现行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43/001、《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43/003的有关规定。
4.2.6、气凝胶涂料体系与其他保温系统复合使用时,复合保温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 外保温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等的有关规定;
- 内保温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261等的有关规定。
- 设备隔热保温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2008、《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2013等的有关规定。
4.3、构造设计
4.3.1、应根据使用的涂饰材料和建筑物的特点,对建筑物的外涂饰面做必要的设计和建筑技术处理。外观颜色应从建筑外墙隔热保温复层涂料的色卡中选定颜色,色卡之外的颜色由工程项目方负责提供、确认,封样为据。外观颜色宜采用浅色或白色。应根据使用的设备基材和工况,对基材进行必要的设计和功能处理,如防锈、转锈处理。
4.3.2、采用气凝胶涂料系统的外墙,其防水设计可根据当地年降水量、基本风压等情况确定做法,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的有关规定。采用气凝胶涂料系统的设备,其防锈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1988的要求。
4.3.3、使用气凝胶涂料系统的屋面,其防排水设计、保温系统性能和构造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程》GB 50345的有关规定。
4.3.4、非金属材料基层(包括钢筋混凝土、砌体墙体等,当有找平层时,基层指找平层)上采用气凝胶涂料系统围护结构表面外露类型的基本构造应包括基层(找平层)、底涂层、中涂层、面涂层(表4.3.4)。
基本构造 | 构造层 | 材料名称 | 构造示意图 |
①基层 (找平层) | 钢筋混凝土、砌体墙体等,当有找平层时,基层指找平层 | ||
②底涂层 | 气凝胶专用底涂漆 | ||
③中涂层 | 气凝胶绝热中涂漆 | ||
④面涂层 | 气凝胶绝热面涂漆 |
4.3.5、非金属材料基层(包括钢筋混凝土、砌体墙体等,当有找平层时,基层指找平层)采用气凝胶涂料系统围护结构表面内置类型的基本构造应包括基层(找平层)、底涂层、中涂层(表4.3.4中不含面涂层)。
4.3.6、非金属材料基层墙体和屋面(包括钢筋混凝土、砌体墙体等)的保温层外采用气凝胶涂料系统围护结构表面外露类型的基本构造应包括墙体或屋面(找平层)、界面层、保温层、基层(抗裂防水层)、专用底涂层、中涂层、面涂层(表4.3.6),其中保温层的抗裂防水层为气凝胶涂料系统围护结构表面外露类型的基层。
基本构造 | 构造层 | 材料名称 | 构造示意图 |
①墙体或屋面 (找平层) | 钢筋混凝土墙、砌体墙等 | ||
②界面层 | 界面层 | ||
③保温层 | 保温层 | ||
④基层 (抗裂防水层) | 基层(抗裂防水层) | ||
⑤底涂层 | 气凝胶绝热底涂漆 | ||
⑥中涂层 | 气凝胶绝热中涂漆 | ||
⑦面涂层 | 气凝胶绝热面涂漆 |
4.3.7、非金属材料基层墙体和楼面(包括钢筋混凝土、砌体墙体等)的保温层外采用气凝胶涂料系统围护结构表面内置类型的基本构造应包括墙体或楼面(找平层)、界面层、保温层、基层(抗裂防水层)、底涂层、中涂层(表4.3.6中不含面涂层),其中保温层的抗裂防水层为气凝胶涂料系统围护结构表面内置类型的基层。
4.3.8、金属材料基层(墙体和屋面)采用气凝胶涂料系统围护结构表面外露类型的基本构造应包括基层、防锈漆层、底涂层、中涂层、面涂层(表4.3.8)。
基本构造 | 构造层 | 材料名称 | 构造示意图 |
①基层 | 基层 | ||
②转锈漆层 | 转锈漆层(视基层腐蚀情况) | ||
③防锈漆层 | 防锈漆层 | ||
④底涂层 | 气凝胶绝热底涂漆 | ||
⑤中涂层 | 气凝胶绝热中涂漆 | ||
⑥面涂层 | 气凝胶绝热面涂漆 |
4.3.9、金属材料基层(墙体和楼面)采用气凝胶涂料系统围护结构表面内置类型的基本构造应包括基层、转锈漆层、防锈漆层、底涂层、中涂层(表4.3.8中不含面涂层)。
4.3.10 气凝胶涂料系统用于建筑围护结构外表面时,宜结合建筑造型设置分格缝,防水密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檐口、窗台、阳台、线脚等构造应设置滴水线(槽);
- 2 女儿墙、阳台栏杆压顶的顶面应有指向内侧的泛水坡;
- 3 坡屋面檐口应超出外墙面;
- 4 外墙上安装的设备、穿墙管线或支架等应固定于基层上,并应做好密封和防水设计;
- 5 基层墙体变形缝处应做好防水和保温构造处理。
4.3.11当基层设置找平层时,找平层应与基层墙体粘结牢固,不得有脱层、空鼓、裂缝,面层不得有粉化、起皮、爆灰等现象。
4.3.12基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 基层应牢固、无开裂、掉粉、起砂、空鼓、剥离、爆裂点和附着力不良的旧涂层等;
- 基层表面应平而不光、立面垂直、阴阳角垂直、方正和无缺棱掉角,分格缝(线) 应深浅一致且横平竖直;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 规范》GB 50210的规定;
- 基层应清洁、表面无灰尘、浮浆、锈斑、霉点和析出盐类等杂物;
- 基层含水率不应大于10%,且不应小于或等于8%; pH值不得大于10。
4.3.13 气凝胶涂料直接施涂于建筑外墙实体外表面时,宜选用普通型耐水腻子找平;与外墙外保温系统复合使用时,应选用柔性耐水腻子找平。
4.3.14 气凝胶涂料直接施涂于建筑墙体实体内表面时,宜选用一般型腻子找平;与外墙内保温系统复合使用时,应选用柔韧性腻子找平;有耐水和高粘结强度要求时应选用耐水型腻子。
4.3.15金属材料基层采用气凝胶涂料系统时,表面应清洁、干燥并应进行防锈处理,视基材生锈情况采用转锈处理。
4.4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设计
4.4.1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应在对既有建筑安全、功能和热工性能等进行诊断和预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改造方案。方案应兼顾建筑外立面的装饰效果,并应满足外墙及屋面保温、隔热、防火、防水等要求。
4.4.2对旧墙面进行节能改造时,应视不同基层情况进行不同处理:
- 涂料饰面,宜使用钢丝刷将原有饰面刷去,并铲除酥松部位后采用水泥砂浆修补至符合涂饰施工要求。
- 旧面砖或马赛克等饰面,应对涂料基层进行检查,将饰面空鼓或酥松部位铲除并修补后,整体采用界面剂进行处理,界面剂与旧饰面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4MPa。
- 清水混凝土、素砖墙面、水刷石等饰面也应进行界面剂处理,界面剂与旧饰面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4MPa。
4.4.3 既有屋面节能改造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15和《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的要求。
5、施工
5.1、一般规定
5.1.1、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和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专业技术培训。
5.1,2、气凝胶涂料系统应按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5.1.3、气凝胶涂料系统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系统性能和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和本规程的规定。材料进场应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并应提供检验报告。
5.1.4、气凝胶涂料系统涂饰施工温度不宜低于5℃,且施工温度范围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施工时,空气相对湿度不宜大于85%。当遇大雾、6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和雨天时,应停止户外施工。
5.1.5、气凝胶涂料系统涂饰施工的安全防护、劳动保护、防火措施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诤化》GB6514和《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7691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5.1.6、施工过程中和施工完成后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
5.2、施工准备
5.2.1 气凝胶涂料系统用于外墙或金属设备时,施工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 基层墙体处理及质量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4.3.11和4.3.12条的规定;
- 基层表面应干燥,有足够的养护期,混凝土基层养护期不少于28天;外墙外保温基层养护不少于14天;抹灰找平基层养护期不少于7天; 生锈基层转锈处理间隔期不少于1天;
- 外门窗洞口应通过验收,洞口尺寸、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GB/T5824等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门窗框或附框应安装完毕,门窗框与墙体间隙应已密封处理;
- 外墙安装的设备或管道应固定在基层墙体上,并应做密封和防水处理;伸出墙面的消防梯、水落管、空调器等外墙附属构件的预埋件和各种进户管线预埋件、连接件应安装完毕,并预留出外保温系统厚度。
5.2.2 气凝胶涂料系统用于内墙时,施工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 基层墙体处理及质量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4.3.11和4.3.12条的规定;
- 基层表面应干燥,有足够的养护期,混凝土基层养护期不少于28天;保温基层养护不少于14天;抹灰找平基层养护期不少于7天;
- 外门窗应安装完毕;水暖及装饰工程需要的管卡、挂件等预埋件应留出位置或预埋完毕;电气工程的暗管线、接线盒等应预埋完毕,并应完成暗管线的穿线工作。
5.2.3 气凝胶涂料系统施工现场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 材料应存放于阴凉干燥且通风的环境内,贮存温度应为5℃~40℃。存放地点应防止阳光直射,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可燃品的消防规定。
- 材料应按品种、批号、颜色分别堆放。
5.2.4 涂饰施工前应根据工艺要求配备涂饰机具及计量器具。
5.2.5 大面积施工前,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构造做法和工艺制作样板工程,并经建设相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样板工程应保留至竣工。
5.2.6 当旧墙面翻新需重涂气凝胶涂料时,选用气凝胶涂料的类型和性能应与原饰面层相匹配。必要时选用界面剂处理原饰面层,确保新涂层质量。并应制定旧墙面的修补方案。
5.3、施工工艺
5.3.1 气凝胶涂料系统施工应按“基层处理、底涂层、中涂层、面涂层”的顺序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涂饰材料应干燥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 每道涂料应涂饰均匀,各层涂饰材料应结合牢固。
5.3.2 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 在墙体、屋面和顶棚表面施涂气凝胶涂料系统,应进行缝隙填补加固、平整度修补;
- 基层表面应清理干净;
- 当基层表面含水率大于10%时,宜晾干至10%以下;当基层面含水率小于或等于8%,宜进行喷水湿润,晾至表面无水渍后,用外墙界面剂进行毛化处理;
- 当基层表面pH值大于10时;宜用耐水耐碱腻子刮涂封闭;
- 金属材料的基层表面应清理干净,无油污、锈蚀、粉尘、毛刺、残渣、漆皮等,并应选用多功能防锈底漆涂刷处理。
5.3.3 腻子涂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满刮腻子、分层进行,刮涂层数宜为2道~3道。每道腻子厚度不应大于2mm,腻子与基层间及腻子层间应粘结牢固;
- 两道腻子施工间隔时间应根据环境温湿度确定,且不宜少于24h;
- 外墙满刮腻子时,应铺贴网格布作为加强层;
- 每道腻子打磨后应扫除粉尘,最后一道腻子应打磨至平整。
5.3.4 气凝胶绝热底涂漆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搅拌均匀,可用刷涂、辊涂或喷涂工艺进行,封底涂料施涂应均匀、完全,避免刷的过厚或漏刷。
5.3.5 可用刷涂、辊涂或喷涂工艺进行气凝胶绝热中涂漆施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刮涂施工应分层进行,每道厚度不应大于2mm,各层间应压实粘结牢固;
- 两道施工间隔时间应根据环境温湿度确定,且不宜小于24h,视厚度而定。
5.3.6 气凝胶绝热面涂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根据施工方法、施工季节、温度、湿度等条件,由专人按产品说明书调配产品,不得随意加稀释剂或水;
- 同一墙面或同一作业面同一颜色的涂饰应用相同批号的材料;
- 施涂宜用辊涂、刷涂或喷涂工艺进行。辊涂和刷涂时应充分盖底,不透虚影,表面均匀。喷涂时应控制涂料粘度和喷枪压力,保持涂层均匀、不露底、不流坠、色泽均匀。
5.3.7 外墙涂饰施工应自上而下、先细部后大面进行,材料的涂饰施工分段应以墙面分格缝(线)、阴阳角或落水管为分界线,并应做好接茬部位的处理。
5.3.8 气凝胶涂料系统的内外墙体、设备管道施工工序应符合表5.3.8的规定。
次序 | 工序名称 |
1 | 基层处理 |
2 | 粗腻子刮涂 |
3 | 涂饰专用底涂漆 |
4 | 涂饰中涂漆 |
5 | 涂饰第一遍面涂漆 |
6 | 涂饰第二遍面涂漆 |
注:面层可根据需要增加涂刷遍数,工业管道设备不需粗腻子刮涂步骤。 |
5.3.9 气凝胶涂料系统施工完毕,应按材料的特点进行养护。
5.3.10 施工后应根据产品特点采取成品保护措施。
5.3.11 被污染的部位,应在涂饰材料未干时清除。
6、质量验收
6.1一般规定
6.1.1 气凝胶涂料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29、《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6-89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6.1.2 气凝胶涂料系统的组成材料进场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等。并应按表6.1,2的规定进行抽样复验,抽样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对于检查数量的规定。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材料名称 | 复验项目 |
底涂漆、中涂漆、面涂漆 | 热阻 |
中涂漆 | 导热系数 |
6.1.3 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节能保温分项工程验收。
6.1.4 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 基层及其处理;
- 脚手架洞眼、各种孔洞处理;
- 底涂漆的施工;
- 气凝胶绝热中涂漆的施工;
- 面涂漆的施工。
6.1.5 气凝胶涂料系统的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应纳入竣工技术档案:
- 设计文件、图纸会审和设计变更的技术文件;
- 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主要组成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复验报告和进场核查记录;
- 经认可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交底;
-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图像资料;
- 检验批、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 其他必要资料。
6.1.6 气凝胶涂料系统的检验批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6-89的有关规定。
6.2、主控顼目
6.2.1 气凝胶涂料系统组成材料品种、型号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和有效期内的系统型式检验报告、进场复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6.2.2气凝胶专用底涂漆、气凝胶绝热中涂漆和气凝胶绝热面涂漆进场后,应按本规程第6.1.2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抽样复验。
检验方法:随机抽样送检,检查复验报告。
6.2.3 气凝胶涂料系统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现场检验,现场检测值不应低于设计值的90%。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按照扣除门窗洞后的墙面面积,在20000m2以内时应复验1次;当面积增加时,每增加10000m2应增加1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时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可合并计算保温墙面抽检面积。
6.2.4 气凝胶涂料系统施工前应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对基层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基层应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5 气凝胶涂料系统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以及本规程的构造要求,并应按施工方案施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必要时应用抽样剖开检查或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方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2.6 检查数量为每个检验批抽查不少于3处,气凝胶涂料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与基层必须粘结牢固,无剥落和空鼓现象。
检验方法: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气凝胶中涂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用尺量检查。
6.2.7 涂饰工程的颜色、色泽、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6.2.8 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开裂、起皮和掉粉。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6.3一般项目
6.3.1 气凝胶涂料系统与其他装修材料和构件衔接处应吻合,界面应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6.3.2 围护结构内表面用气凝胶涂料系统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项次 | 项 目 | 涂刷质量 | 检验方法 |
1 | 颜色 | 均匀一致 | 观察 |
2 | 泛碱、咬色 | 不允许 | 观察 |
3 | 流坠、疙瘩 | 允许少量轻微 | 观察 |
4 | 砂眼、刷纹 | 允许少量轻微砂眼、无刷纹 | 观察 |
5 | 接茬处明显涂刷接痕 | 无 | 观察 |
6.3.3 围护结构外表面用气凝胶涂料系统涂饰质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项次 | 项 目 | 涂刷质量 | 检验方法 |
1 | 颜色 | 均匀一致 | 观察 |
2 | 反锈、泛碱、咬色 | 不允许 | 观察 |
3 | 开裂 | 不允许 | 观察 |
6.3.4 气凝胶涂料系统施工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验方法 |
立面垂直度 | 4 |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
表面平整度 | 4 | 用2m垂直检查尺检查 |
阴阳角方正 | 4 | 用200mm方尺检查 |
装饰线、分色线直线度 | 2 |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 |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诤化》GB 651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安全管理通则》GB 769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
《建筑用外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440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
《屋面工程技术规程》GB 50345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GB/T 5824
《建筑外门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4
《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GB/T 9755
《复层建筑涂料》GB/T 9779
《建筑涂料涂层耐沾污性试验方法》GB/T 9780
《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试验方法》GB/T 13448
《建筑保温砂浆》GB/T 20473
《建筑装饰铝单板》GB/T 23443
《建筑外墙用腻子》JG/T 157
《外墙外保温用环保型硅丙乳液复层涂料》JG/T 206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
《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 29
《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T 261
《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 235
《建筑用真空陶瓷微珠绝热系统》T/CECS 10002
《湖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43/001
《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43/003
《湖南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 43/T202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6-89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2008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2013